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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分析的玉米品种权维权问题、启示与建(4)

来源:玉米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3 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 2015年10月26日,万象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7]: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种业”)于2014年8月19日以侵

1.3 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

2015年10月26日,万象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7]: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种业”)于2014年8月19日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农种业”)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对金博士诉北京德农及河南农科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4 950万余元,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品种权纠纷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2.1 品种权申请保护不及时

随着种子市场上玉米品种数量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多数玉米品种从推广到退市的品种生命周期呈缩短趋势,一个品种从申请到授权要需要经过3~4年时间,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和获得品种权,如果品种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侵权,会不利于品种维权工作开展。申请保护不及时还可能会使品种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授权。大丰30玉米品种权侵权案中,先玉335的父本PH 6 CV、母本PH 6 WC都没有申请保护,如果这些亲本申请了保护并获得授权,那么大丰种业直接利用PH 4 CV生产大丰30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品种权益。

2.2 品种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在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案例中,河南农科院是郑单958的品种权人,但不是郑单958母本——郑58的品种权人,郑58最初的品种权人是河南省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月1日获得授权, 2007年7月1日,郑58品种权由飞龙公司转至张发林,2009年5月1日,又由张发林转至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8]。由于郑58的品种权不属于河南农科院,因此,受让人不仅要获得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还要经过郑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合法生产销售郑单958。案例暴露了受让方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对郑单958相关的品种权信息收集掌握不足,没有意识到到郑单958繁制过程中重复使用郑58所涉及的侵权问题。

2.3 缺乏品种权价值评估与决策能力

对于品种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品种权的价值评估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对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是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受让方降低财务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品种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在实际的品种权转让过程中,品种权价值评估工作容易被忽视,主要依赖经验来确定品种权价值,缺少结合市场环境、企业发展战略、品种特性等因素的品种权价值分析与评估。本文前述的“吉祥1号玉米品种权维权案”、“郑单958玉米品种权纠纷”二个案例中,受让方都支付了数额巨大的品种权转让、许可费用,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客观反映出品种权价值评估和决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4 缺少品种权许可、转让风险防控措施

具有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等优良特性的品种是市场的稀缺资源,这些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许可费用数额巨大,如敦煌种业获得吉祥1号的独家生产经营权,德农公司和中种集团两家单位得到郑单958生产经营权都支付了巨额费用,因此,做好品种权转让和许可的风险分析与防控工作非常必要。3个案例均暴露出受让方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敦煌种业只是获得了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吉祥1号生产经营许可,而吉祥1号的品种权人还包括自然人黄文龙,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敦煌种业的主要依据是“敦煌种业公司仅取得部分品种权人许可、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致使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从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5 品种权法律维权业务能力弱

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法庭辩论、法院判决等法律程序,品种权人一般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维权,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具有很强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能力,维权人则需要在调查取证、证据保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调查取证工作是维护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对于权益有效维权非常关键。大丰30玉米品种侵权案法律纠纷中,法院以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的DUS检测报告作为主要的判定依据,登海种业的诉讼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案件焦点之一是登海种业所获取证物需要进一步进行田间测试时,涉案被扣押的种子已丢失,即证物没有得到妥善保全,使登海种业不能进一步申请司法鉴定。

文章来源:《玉米科学》 网址: http://www.ymkxzz.cn/qikandaodu/2021/010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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