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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分析的玉米品种权维权问题、启示与建(3)

来源:玉米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3 做好品种权许可、转让和维权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 权利人需要针对品种权转让、许可和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与潜在风险,识别主要风险因素

3.3 做好品种权许可、转让和维权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

权利人需要针对品种权转让、许可和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与潜在风险,识别主要风险因素,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制度,制定必要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注意履约过程中主要风险节点,规范维权过程的取证、检测、证据保全、法律诉讼程序等法律行为,制订技术性工作规范。品种权许可、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作好包括亲本、杂交种、品种权人、品种权法律状态、品种权存续期等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对于非独家所有的品种权,签订的品种权转让协议要取得所有品种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注意完善品种权转让、许可协议内容,规避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合同法律纠纷和品种权维权障碍,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3.4 增强品种权法律维权的业务能力

品种权维权工作专业性强,维权过程中涉及取证、证据保全、提起诉讼、法庭辩论等环节,维权人需要熟悉、了解维权相关法律和诉讼程序,作好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品种权维权过程中的取证和证据保全是重点工作,重视证据收集,可以定期在专业性报刊、杂志上刊载维权公告,征集维权线索。作好调查取证,注意证据保全程序的合法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因此,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作好侵权行为、证物的调查和取证,妥善保存品种权证书、生产经营权转让、许可合同、维权授权书、公安侦查记录、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作好法律诉讼的必要准备工作。

3.5 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随着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育种单位、种子企业意识到品种权转让和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品种权法律咨询、维权的专业服务需求。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具有农业、知识产权和法律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增强品种权管理和维权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实力强、规模大的种子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请有经验的法律顾问。为了能更好地满足种子企业和育种机构的品种权维权需要,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根据品种权的特殊属性,与权利人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作好品种权的信息收集、调查取证、诉讼前各项材料准备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提供更加有效和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近几年,随着我国玉米种子产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发展,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许可的数量显著增加,品种权的侵权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1],相当多的权利人由于维权失败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权利人亟需加强品种权维护和法律风险规避工作。本文选取了3个较为典型的玉米品种权属纠纷案件,分析案例所反映的品种权管理和维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为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品种权维权工作提供参考。

1 品种权纠纷案件回顾

1.1 吉祥1号玉米品种权维权案

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发布公告称已与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签署《玉米杂交品种吉祥1号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敦煌种业以2 680万元受让吉祥 1 号独家生产经营权[2]。然而,由于市场上多家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授权的吉祥1号玉米品种,敦煌种业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2012年1月起,敦煌种业将河南弘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郑州赤天种业有限公司等涉嫌侵犯吉祥1号品种权的种子企业提起三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敦煌种业三起诉讼的再审申请[3-5],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维权失败使敦煌种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1.2 大丰30玉米品种权侵权案

2015年3月,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控告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种业”)和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种业”)侵犯“先玉335”品种权案二审败诉。大丰30是利用先玉335的母本PH 6 WC和Mo 17配制组合“PH 6 WC/Mo 17//PH 6 WC”后,经多代选育而成,父本与先玉335的父本相同,都是PH 4 CV,因此,大丰30与先玉335的遗传背景非常接近。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的DUS测试报告为依据,即大丰30与先玉335比较,大丰30具备特异性,大丰30和先玉335不是一个品种,判定大丰公司生产、农丰公司销售的涉案“大丰30”不存在侵权行为[6]。

文章来源:《玉米科学》 网址: http://www.ymkxzz.cn/qikandaodu/2021/010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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