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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标签的规范标注及其法律责任(2)

来源:玉米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4 字体大小要规范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mm。同

3.4 字体大小要规范

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mm。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 cm2。

3.5 印刷内容要规范

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4 对玉米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在进行玉米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要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入手,一查有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二查标注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是否添加其他内容;三查标签是否有涂改现象;四查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是否符合要求;五查标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本篇不做叙述)。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罚。

4.1 没有标签

4.1.1 常见行为 一是白袋子包装的玉米种;二是有标签但缺少品种名称。

4.1.2 行为定性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因此以上两种情况均应视为没有种子标签。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白袋子包装或者有标签但缺少品种名称的玉米种子,均应认定为假种子。

4.1.3 处罚依据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4.2 有标签但不符合规定

4.2.1 常见行为 主要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

(1)标注内容不全:玉米种子标签必须标注以上9方面的内容,缺少任何一项标注即可视为标注内容不全。

(2)标注内容不规范:标注内容与《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标注规定不符,如:适宜种植区域超过审定公告公布的区域,抗性、产量与审定公告公布内容不符,添加标注非经批准的其他品种名称,检疫证明编号不规范,品种名称和生产经营者信息不在同一个版面等。

(3)添加其他内容:一是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二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三是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四是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4)制作不规范:如:二维码小于 2 cm2,“高毒”警示标志非红色字样,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小于1.8 mm,汉语拼音或者外文大于相应的汉字字体等。

4.2.2 行为定性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标注内容不全、不规范、添加其他内容、制作不规范均应视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立案查处时,具体定性依据依行为而定。

4.2.3 处罚依据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4.3 涂改标签

4.3.1 常见行为 品种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粘贴方式固定在包装袋上。

4.3.2 行为定性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视为涂改标签。”,因此以上几种行为均应视为涂改标签。

4.3.3 处罚依据 依据 《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玉米科学》 网址: http://www.ymkxzz.cn/qikandaodu/2020/110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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